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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企業內部管理,杜絕成本劃價中的不良現象,使劃價、核算工作更加公平、公正,現對相關事宜作如下規定:
1、凡集團未生產過且沒有圖紙和工藝的產品(儀表、電纜或其它產品),銷售處在接到合同時,應立即將相關內容和資料傳遞給企管處,企管處根據相關要求(工藝、圖紙或樣品)編制生產工藝資料傳遞到生產部門;
2、生產部門安排核算人員依據工藝、圖紙結合當時材料市場價格,加上各種管理費用等得出生產成本;
3、生產部門核算員將核算特殊產品成本以書面形式傳遞到銷售處相關人員進行校對、確認;
4、銷售處對確認的成本報集團分管領導審核、批準并加蓋審核印章,確定該特殊產品的成本;
5、銷售處要做好備案工作,以后再遇到生產過的產品均以此價為準,不得重新核算;
6、生產部門在為銷售員預報價時,要求準確公正,正式核算成本時,也要和預報價取得一致,不得因此而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否則造成后果由預報價人員負責;
7、每次的成本要在交貨后的一周內報到銷售處;
8、供應處在核算工作中要積極配合和支持,提供準確的材料價格和信息;
9、凡在成本劃價中有不公正等違規行為,一旦發現將給予當事人以兩倍的罰款。 |